| 释义 | 
 法律主观:
普通 合伙企业 由普通 合伙人 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法 》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