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金如何累积? |
释义 | 法律分析:失业保险金是可以累积的。法律法规规定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满一年但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八个月。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超过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保险金是24个月。再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以前失业时应领取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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