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小额 诉讼 制度是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经过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中新设立的一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 工资 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 一审终审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