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
释义 |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应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分配方案、管理方式、合伙期限、合伙退出方式等内容。 2. 出资额: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应当由各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3. 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依法设立的法人。 4. 注册资本: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各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5. 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能与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重复。 6. 税务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后,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并申请税务登记证。 7. 工商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后,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 8. 其他条件:根据不同行业的要求,合伙企业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例如特定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等。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形式,其合伙协议具有很高的约束力,需要各合伙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种权利和义务。同时,合伙企业的盈利分配和风险承担方式也与其他企业形式有所不同。因此,在设立合伙企业前,需要认真考虑各种风险和约束,确保合伙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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