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要件有哪些 1、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要件有: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上述第(2)种情形,是指拐卖人数达到3人以上;3次拐卖同一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拐卖3人以上。但是,在3个以上行为环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中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不同行为,只能认定为拐卖1人。一般认为,第(3)种情形是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但本书认为,如果与妇女(不包括幼女)的性.交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则应排除在外;的否则便形成了间接处罚。 在拐卖过程中轮奸妇女的,要区分两种情形:如果能评价为拐卖妇女情节特别严重的,则以拐卖妇女罪处罚;如果不能评价为拐卖妇女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应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由于第(3)种情形与第(4)种情形仅将奸淫行为与引诱、强迫卖淫的行为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所以,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此外,先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然后再拐卖妇女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第(5)种情形包括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监护人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第(7)种情形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是,如果对被害人进行故意杀害、伤害,则应当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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