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居住权有关的案件法院也应该受理的,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新设的居住权,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一样,也是一种用益物权,对世性、绝对性和直接支配性,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