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但事由消失后应恢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当事人应协商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如协议无法达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母的探望会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但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利。《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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