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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权无效由哪个机关决定?
释义
    

法律主观:
    


    专利权无效理由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不符合外观、实用新型、发明的定义;
    2、违反保密审查;
    3、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
    4、外观设计为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组合;
    5、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书做出完整清楚说明,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外观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而没有清楚显示的;
    7、修改超范围的;
    8、引用主题不对、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做进一步限定;
    9、分案申请超范围;
    10、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三公原则,违反三公原则;
    11、违反不授予专利的客体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先申请原则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最常见的无效理由是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不清楚,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被无效则被视为自始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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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20: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