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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是否可以交付未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房屋
释义
    业主未交住宅维修资金不能交付房屋。房屋买受人交存首期专项资金的行为属于民事义务行为,该义务行为应受我国民事法律规制,房屋买受人如违反该义务,依法应由其所在的业主大会或相关民事主体依法追责。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未缴纳住宅维修资金能否交付房屋
    业主未交住宅维修资金不能交付房屋。房屋买受人交存首期专项资金的行为属于民事义务行为,该义务行为应受我国民事法律规制,房屋买受人如违反该义务,依法应由其所在的业主大会或相关民事主体依法追责。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交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谁所有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资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此可以看出,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是业主的财产,该笔资金大多数情况下是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的,但最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还是归业主所有。
    房屋买卖未交付定金是否是违约
    如果合同中约定要交付定金,但是一方没有交付定金的,是违约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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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9: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