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司法上所称的强制执行力,是指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我国法律,仲裁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生效,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生效后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需要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