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职能 |
释义 |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一共分为三类:委任制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聘用制书记员。 ①委任制书记员 委任制书记员是由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法(国、省考),择优录用而产生的公务员。此类书记员由人民法院院长或人民检察院院长直接委任,为政法专编的行政编制,终身制。同时,委任制书记员也是司法行政人员走上审判官(法官)岗位的必经之路。②聘任制书记员 聘任制书记员属于省级以上正式录用的公务员,属行政编制。聘任制书记员是法院最常见书记员,与法院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法院正式员工,享受公务员待遇。③聘用制书记员 聘用制书记员属于法院自行招聘,无编制,只做合同工。属于法院临时雇佣人员,不作为法院正式员工,不享受公务员待遇 1、整理核对案卷册数。 2、整理核对有无流程管理表,立案审查人及庭长是否签字等。 3、核对有无上诉移送函、诉讼费票据或诉讼费缓、减、免缴手续。 4、是否有上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当事人是否在上诉状、答辩状上签名捺印;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5、廉政监督卡共三联。 6、委托代理手续及身份证明是否齐全。 7、以上材料不完整或缺少,书记员可以不接收案件,退回立案庭补正或补充;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书记员签字接收。 8、书记员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造册登记,详细记载案号、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费金额、标的、卷宗册数、承办人等,并将案卷报送庭长。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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