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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职能
释义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一共分为三类:委任制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聘用制书记员。
    ①委任制书记员
    委任制书记员是由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法(国、省考),择优录用而产生的公务员。此类书记员由人民法院院长或人民检察院院长直接委任,为政法专编的行政编制,终身制。同时,委任制书记员也是司法行政人员走上审判官(法官)岗位的必经之路。②聘任制书记员
    聘任制书记员属于省级以上正式录用的公务员,属行政编制。聘任制书记员是法院最常见书记员,与法院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法院正式员工,享受公务员待遇。③聘用制书记员
    聘用制书记员属于法院自行招聘,无编制,只做合同工。属于法院临时雇佣人员,不作为法院正式员工,不享受公务员待遇
    1、整理核对案卷册数。
    2、整理核对有无流程管理表,立案审查人及庭长是否签字等。
    3、核对有无上诉移送函、诉讼费票据或诉讼费缓、减、免缴手续。
    4、是否有上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当事人是否在上诉状、答辩状上签名捺印;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5、廉政监督卡共三联。
    6、委托代理手续及身份证明是否齐全。
    7、以上材料不完整或缺少,书记员可以不接收案件,退回立案庭补正或补充;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书记员签字接收。
    8、书记员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造册登记,详细记载案号、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费金额、标的、卷宗册数、承办人等,并将案卷报送庭长。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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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