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共同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共同还贷部分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将不动产判归给不动产登记方,不动产贷款尚未偿还的部分为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方补偿给另一方。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共同还贷的的,离婚该不动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先行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二人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不动产归给不动产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方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