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法官责任的追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法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 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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