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有精神疾病可否解除合同 |
释义 | 法律分析: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十条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 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 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关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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