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第一次实施犯罪的人,初犯一般尚未形成犯罪的习癖,主观恶性不深,可改造性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作为量刑时从宽处罚的酌定情节。有些初犯实施犯罪时经过长期预谋、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酷,犯罪性质严重,对其量刑时就不能从宽处罚对有法定或依情可以酌定从重情节的,还要从严惩处。对初犯是否应从轻处罚,只能根据犯罪的各种情节综合考虑。初犯既可能是由于外界因素作用,具有偶发性,也可能是由于其品质转向堕落的必然结果。对于偶发性的初犯,一般是作为量刑中的从轻理由给予考虑。相对于再犯而言,第一次犯罪不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是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均视为初犯。初犯一般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施以严格而正确的管教和引导,较易使之改过自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