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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地区诈骗罪数额的立案标准
释义
    江苏省对诈骗犯罪数额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在10万元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30万元以上则追究更严厉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江苏诈骗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江苏地区诈骗罪数额的起诉要件
    江苏地区诈骗罪数额的起诉要件是指在江苏地区,对于涉及诈骗罪的案件,需要满足一定数额的要求才能进行起诉。根据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诈骗罪数额的起诉要件包括两个方面:金额要件和情节要件。金额要件指的是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标准,具体数额由法律明确规定。情节要件则是指诈骗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包括是否有组织、是否有多次作案等情节因素。只有当案件同时满足金额要件和情节要件时,才能符合江苏地区诈骗罪数额的起诉要件,才能进行起诉并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
    结语
    江苏地区对于诈骗罪的起诉要件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且涉及严重情节才能进行起诉。只有当案件同时满足金额要件和情节要件时,才能符合江苏地区诈骗罪数额的起诉要件,才能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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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5:5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