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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撤销的具体情形
释义
    可撤销的婚姻情形包括因胁迫结婚或隐瞒疾病结婚。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请求。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信息、撤销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收集证据可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受胁迫记录、证人证言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可以是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法律分析
    一、可撤销的婚姻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的婚姻情形有因胁迫结婚或者隐瞒疾病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撤销无效婚姻申请书怎么写
    无效婚姻撤销申请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个人相关信息;
    2.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理由与依据;
    3.能够证明受胁迫或者在婚前对方未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而结婚的证明材料。
    三、可撤销婚姻证据怎么收集?
    可撤销婚姻证据可以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比如被威胁、胁迫的记录、证人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撤销婚姻情形包括因胁迫结婚或隐瞒疾病结婚。申请撤销婚姻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出。无效婚姻撤销申请书应包括个人信息、撤销理由与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集证据可包括身份证明、结婚证、胁迫记录、证人证言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形式包括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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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3:3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