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四条 只有具备了下列条件,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 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将会被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会 被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没收渔具和渔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