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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9000元罪犯被判刑情况
释义
    诈骗罪构成要件及刑罚:诈骗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需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人获得财物后被害人财产受损。诈骗9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体刑期要视案情而定。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需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法律分析
    诈骗9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刑期要结合案情判断。
    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拓展延伸
    法庭宣判:涉及9000元诈骗的罪犯被判刑,案情曝光
    在这起涉及9000元诈骗的案件中,经过法庭的审理,罪犯最终被判处刑罚。法庭宣判的结果揭示了罪犯的违法行为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这起案件的曝光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通过法庭的公正审判,我们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对于任何形式的诈骗行为,法律绝不容忍。此次判决不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希望此案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醒人们警惕诈骗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结语
    诈骗9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刑期需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客体要件指的是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非骗取非法利益,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客观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人获得财产并损害被害人财产。主体要件指的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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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4: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