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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羁押超期而产生的赔偿问题
释义
    超期羁押可申请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包括拘留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刑讯逼供或虐待造成伤害或死亡、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伤害或死亡等。
    法律分析
    超期羁押可以申请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7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拓展延伸
    羁押超期引发的司法赔偿制度研究
    羁押超期引发的司法赔偿制度研究是对于因司法系统中羁押超期而导致的损失和不公正情况的探讨和研究。在司法实践中,羁押超期不仅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造成了冲击。因此,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司法赔偿制度,以弥补被羁押人因超期羁押所遭受的损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一研究旨在探讨羁押超期的原因、影响因素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推动司法系统的公正和效率。通过深入研究羁押超期引发的司法赔偿制度,我们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为被羁押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结语
    羁押超期引发的司法赔偿制度研究,旨在弥补被羁押人因超期羁押所遭受的损失,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建立完善的司法赔偿制度对于司法系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研究羁押超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赔偿标准,提出改进建议,我们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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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1: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