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是否必须缴纳? |
释义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预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保证人承担债务人履行债务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代偿。债务人可提供抵押物,如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优先得到抵押物价款。当事人可给付定金,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不履行债务方无权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需双倍返还。 法律分析 是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不是硬性规定的,一般是5%,也有10%的,没见过10%以上的。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拓展延伸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和程序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会规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要求。缴纳标准通常是按照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比如合同总额的5%或10%。缴纳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协商确定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方式;其次,承包商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最后,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根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退还保证金给承包商。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和程序的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合同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结语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定金的返还与履约有关,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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