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管理办理个人缴存登记。 2、缴存基数由个人自行申报,应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全市缴存基数上限,缴存比例一律为20%。汇缴月份从申请当月开始,也可从下月开始。 3、开立账户后,申请人每月按时汇缴公积金。正常用缴存六个月以后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