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以奖代补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以奖代补”是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奖补年度内,没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由政府对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发放一定额度的看护管理奖金。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省内迁移的,监护人可持身份证、原《监护协议》、已按月领取看护管理奖金的有效凭证,到迁入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提交申请。法定监护人自签订《监护协议》之日起,有效履行《监护协议》满一个奖补年度的,足额领取看护管理奖金。指定监护人自签订《监护协议》之日起可先行领取一半的看护管理奖金,一个奖补年度期满后能有效履行《监护协议》的,再领取一半看护管理奖金。 一、以下情况不能领取看护管理奖金 1、被监护人有肇事肇祸的,不予发放整个年度的看护管理奖金; 2、被监护人死亡或迁出本省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按月结清看护管理资金; 3、被监护人住院治疗的,不再发放住院期间的看护管理奖金。 二、精神病人管控措施有: 1、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2、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它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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