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以下要求: 1、在看守所及时安排会见的,最迟不超过48小时; 2、辩护律师须持相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3、侦查期间,辩护律师须经侦查机关许可才能会见因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