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第三次续签不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而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也不代表成了单位的“永久员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并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在什么情况下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与具备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忽视了与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以双倍工资标准的赔偿金。 (一)在劳动合同的续订准备工作中考虑续签的次数和劳动者的司龄;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想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随时监控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避免支付双倍工资; (三)用人单位没有决定是否续签的选择权,劳动者提出续签的必须续签,劳动者自愿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留存书面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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