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
释义 |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一、子女探视权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探视权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调解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探视权人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探视权不让接走怎么办 行使探视权,不让接走的解决办法如下: 1、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也只能暂时带走;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探视权纠纷起诉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双方的身份信息; 2、离婚证; 3、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二、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情况: 1、被探望人死亡; 2、探望权人死亡; 3、被探望人成年。 综上所述,行使探视权,不让接走,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纠纷起诉需要双方的身份信息,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被探望人死亡的,探望权人死亡的探望权消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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