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级伤残是什么程度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一级伤残的程度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等症状。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五条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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