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为: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