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流程都是怎样的 |
释义 | 二审的审理分为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开庭审理1、检察院抗诉的案件;2、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3、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4、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杀人没有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1、可以不开庭: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开庭审理程序1、宣读第一审判决书;2、法庭调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4、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意见;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程序1、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在传唤到庭;2、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宣判1、第二审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书。第一审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执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2、委托宣判的,买第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审理期限1、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审结,对可也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2、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最高法院决定二审的审理结果分为三种。1、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直接改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之后可以改判。3、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审理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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