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合作未签合同,能否起诉? |
释义 | 合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合伙合同要求共同出资、参与经营管理、共同经济目的、负连带无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可以委托执行,但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合同约定或协商决定。合伙未签订合同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合伙没签合同不承认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合伙合同,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具有法律效力。合伙各方都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合伙协议,给合伙事务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劳务或技艺而不提供资金,但资金、劳务或技艺三者必有其一; 2、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3、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这是合伙合同与一般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的显著区别之一; 4、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合伙财产包括出资和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结语 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为了共同事业目的所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伙各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合伙合同的特点包括共同出资、参与经营管理、共同经济目的和连带无限责任。在合伙事务中,合伙人应履行出资义务,合伙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合伙事务的决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委托执行事务,但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按合同约定或协商决定。合伙合同的终止前,合伙财产不得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三章附则第九十八条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九章和解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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