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格式合同:根据双方协商好的补偿金额按合同的内容进行签订。(二)起码增加如下补充条款:1、甲方(一般为开发商)须于****年**月**日前将拆迁补偿款共计*****元一次性付给乙方(一般为拆迁户)。2、如甲方逾期支付拆迁补偿款给乙方,则甲方按应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偿款计每逾期付款1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的违约金,违约金与拆迁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如甲方所支付款项不足以一次性全部支付违约金与拆迁补偿款,则所支付款项先计付违约金,再计付拆迁补偿款,余下未付拆迁补偿款,继续以未付拆迁补偿款计由甲方每逾期付款1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的违约金。余此类推,直至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拆迁补偿款为止。甲方需支付违约金的天数按甲方支付拆迁补偿款之日计。为什么建议增加这两条补充条款?我讲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案例。2002年,在我的被拆迁房屋地段,有部分采用货币补偿的拆迁户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了协议并把房屋交给开发商拆除后(所签协议没有增加我上述所列的补充条款),开发商迟迟不给予支付拆迁补偿款,采用拖的策略。经拆迁户多次追讨后,开发商提出“立即付款也可以,但每一平方米的补偿款扣减100元,并且,按全额签收”。拆迁户迫于急着用该部分补偿款去购房或租房以解决住房问题,为了早日拿到补偿款,无奈地只能屈服,答应了开发商的条件,白白地损失了一笔不少的补偿款。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开发商是“乘人之危”,利用拆迁户急于用拆迁补偿款购房或租房的心理实行“趁火打劫”。但如果拆迁户当时所签订的协议增加了上述的补充条款,则主动权掌握在拆迁户手中,可用高额违约金牵制着开发商,约束开发商履行合同。在高额的违约金的重压下,开发商一般是不敢贸贸然的冒此风险。那么,拆迁户如期拿到补偿款就有保障了。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