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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入室打人是否属于暴力案件?
释义
    入室打人是一项刑事案件,涉及两个行为:非法侵入住宅和故意伤害。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住宅是进行故意伤害的一个过程,因此被故意伤害的行为吸收不另行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的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打人没有造成轻伤或者重伤,则警察会处以治安处罚,而对方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分析
    入室打人是一项刑事案件。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伤害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中存在伤害行为,则该行为可能会被吸收为故意伤害罪。
    一、入室打人属于什么案件?
    非法入室打人涉及两个行为:
    1、非法侵入住宅;
    2、故意伤害。但是非法侵入住宅是进行故意伤害的一个过程,因此被故意伤害的行为吸收不另行构成犯罪,综上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打人没有造成轻伤或者重伤,那么警察会处以治安处罚。而且对方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达到了故意伤害的定罪标准,满足构成故意伤害主客观要件,依据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的程度不同,量刑标准也不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在我们国家,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是属于侵犯他人住宅自由的权利,所以肯定是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罚的,如果非法入室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话,应当按照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罪来进行处罚。
    结语
    入室打人是一项刑事案件,涉及非法侵入住宅和故意伤害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住宅是进行故意伤害的一个过程,因此被故意伤害的行为吸收不另行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打人没有造成轻伤或者重伤,则警察会处以治安处罚,而对方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定,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同时,有特定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我国,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属于侵犯他人住宅自由的权利,因此应当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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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