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中设置简易程序是否有可行性 |
释义 | (一)行政复议案件自身的特点,使简易程序的设置具有可行性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广、法律关系众多,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 一、难易有别。对简单的复议案件,如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通过严格的普通程序规定来查明事实,而后一步一步作出评判,有时实属多余。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程序也应有简易和普通之分,这也符合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二)设置简易程序是行政复议实践的 行政复议案件,如果不区别不同情况,一律照既定普通程序办理,在实践中有时效率不高,造成人、财、物的浪费,使行政争议双方对复议程序感到厌倦,行政复议人员也感觉是个累赘。现实中,很多基层复议机关办理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配置跟不上行政复议程序设置要求,人少事多。为此,不少地方的复议工作人员希望对一些简单的案件能适用简便易行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简易程序是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居高不下,而行政复议人力资源却相对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就必须从行政复议经济的角度出发,运用程序分流原理,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创设不同的行政复议程序。其中,简易程序通过对复议组织、复议准备工作、审理方式、送达等方面的简化,使整个案件的处理所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大为减少,从而在整体上能够提高行政效率。可以说,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均有希望尽快从行政争议中解脱出来,及早获得正义、公正的基本需求,而简易程序恰恰通过对审理程序、审理期限的缩短,使案件得以及时处理,满足了当事人的这一需求。对追求公正而言,行政复议中设置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辅助,它可以使有限的行政复议人力资源更多的用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助于普通程序所追求的程序公正目标的实现。同时,简易程序本身并非排斥公正,更不是以牺牲公正为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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