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取用地下水征收什么税 |
释义 | 地下水税是对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是抽取地下水的数量,尤其适用于那些土壤沙化严重的地区,其筹集资金用于地下水管理和成本补偿。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地下水税额>地表水税额; 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区地下水税额; 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地区地下水税额;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取用水、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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