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合同撤销的缔约过失的规定 如果合同被撤销的,行为人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当事人是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我国《民法典》第50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前契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前的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责任。当事人为缔约而开始磋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合同缔结阶段,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关系已经特定化,在他们之间按照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然合同还未有效成立,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必要的注意义务。从性质上讲,此种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即构成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变更、撤销的,则缔约过失行为人应对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以来,人民法院审判中遇到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二是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二、提起缔约过失诉讼,须注意哪些事项? 缔约过失诉讼有两种提起方式,一种是单独提起,发生在合同没有订立的场合,或合同依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另一种是附带提起,即在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的同时提起赔偿请求。 提起缔约过失诉讼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证明: (一)被告在缔约阶段有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被告存在主观过错,或故意或过失; (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 (四)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类型。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一方因过失,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包括预期可得的利益。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