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当庭宣判庭审笔录模板 庭审笔录 (第次) 时间:年月日 地点: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代) 记: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记:传原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到庭就坐。 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记: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哪些刑事案件不由公安机关管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