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恶意诉讼高价索赔就没办法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对恶意诉讼高价索赔就没办法么 1、虚构事实真相,通过诉讼逃避责任或加重别人的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是恶意诉讼。在答辩期内要提起反诉,并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恶意诉讼的处罚方法 恶意诉讼的频繁发生已引发了诉讼的巨大负面效应,防范与惩治恶意诉讼刻不容缓。笔者认为,规制恶意诉讼应坚持防范与惩治相结合,既要从源头上控制诉讼程序的启动,防止诉权的滥用,又要完善惩罚机制,根据其情节及后果的严重性及时给予司法处罚、追究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1、强化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使用 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作为制裁恶意诉讼的现行法律依据,理应发挥其应有的预防和制裁作用。在诉讼尚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初始阶段,恶意诉讼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后,除驳回起诉承担诉讼费,还要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司法措施处罚恶意诉讼者,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付出相应的代价,发挥司法处罚的预防、教育和制裁功能,让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成为预防和规制恶意诉讼的第一道防线。 2、建立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 恶意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而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是公法上的不利后果,无法起到对受害人救济的功能。 3、立法完善恶意诉讼的刑事处罚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并没有将恶意诉讼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实践中若需要对此定罪则通常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造成定罪的不统一,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而且上述刑罚仅针对恶意诉讼的手段行为,并不能涵盖全部的恶意诉讼行为,客观上放纵了恶意诉讼者。 4、弥补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缺陷 一是加大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力度。在立案时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适度审查事实理由及证据,严把诉讼程序的启动关,阻止大量恶意诉讼进入诉讼程序。但在立案审查时又不能设置过高的标准,否则会矫枉过正,造成正当的诉权行使被阻挡在诉讼外。二是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尤其是当事人相互配合轻易达成的调解协议,加强合法性审查,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强化法官的职权探明权,对自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审查,保证裁判、调解依据的事实真实、调解协议内容合法。 5、建立诚信、法治的社会环境 恶意诉讼是非诚信的社会环境对司法界的侵蚀,要想减少这种违法行为,就应该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社会公德及其真正的法治环境,根除恶意诉讼的心理动机,从根源上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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