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风险与防范 |
释义 | 一、用人单位不及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形式、期限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见,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将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在新法实施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形式、期限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不能规避风险,反而会面临以下风险: 1、工资成本增加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策: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且用人单位应当留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 二、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签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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