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冷静期制度成文规定于《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也于当时正式生效。 离婚冷静期,是指立法在坚持离婚自由原则下,为避免夫妻当事人轻率离婚,而在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撤回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根据规定,在30日内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申请离婚登记30日届满后30日内,如果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