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执行过程中终本是什么意思,有影响吗 |
释义 | 终本案件是指法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止执行程序,需满足一系列条件。根据最高法院规定,被执行人需收到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产调查无果;案件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查找;妨害执行者已受罚或构成犯罪。当事人可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需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应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如有条件,可采取控制性措施以防财产流失。 法律分析 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不是指已经撤诉或者已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扩展资料: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八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第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通知,终本案件是指法院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止执行程序,而非撤诉或已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妨害执行的情况也需依法处理。当事人可提出执行异议,终结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应每半年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出售或毁损,可采取控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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