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职和在岗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涵盖人员不同:与在岗人员相比,在职人员包括不在岗位工作人员(比方内部退养职工、停薪留职职工、有限期放长假职工、服刑人员等)。 定义不同:与在职人员相比,在岗人员指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且有工作岗位的所有人员。这一类人员,才是一般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人员。 一、其他从业人员指什么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安全生产法》关于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安全生产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的紧急情况处置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的获得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干部和女工人如何界定? 工人指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工资为生的工业劳动或手工劳动者,一般指工厂中生产工序的人,除了工厂的管理者外,都称为工人。干部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或者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亦泛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士兵、勤杂人员除外)。女性中,女工人女干部的区分主要通过她们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来确定。即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的,是女干部;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生产、操作或服务岗位的,称女工人。 三、在职人员统筹范围内转出指的是什么 在职人员统筹范围内转出是指在职且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或者中断缴费人员,在职人员统筹范围内转出是指转出地和转入地在同一统筹区域。 办理条件缴费单位在职人员减少,应在职工停薪的当月,并且在缴费工资申报前办理,其中因办理离退休需要的人员减少,企业单位职工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申报完后办理人员减少变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申报完后办理人员减少。 当缴费单位最后一个在职参保人员减少时,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窗口业务员通知缴费单位办理暂停缴费或注销登记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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