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恶意磋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恶意磋商可以构成缔约过时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就是发生的时间不同。我们知道,违约责任时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发生在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或合同虽成立但还未生效的阶段。当然,缔约过失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不产生效力和无效的区别 不产生效力和无效的区别如下: 1、效力不同。未生效合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将来可能生效也可能不生效;合同被确认无效,除解决争议的程序性条款有效外,其他条款自始无效; 2、认定的前提不同。认定合同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审批机关没有予以批准。合同无效是因为不存在合法成立的前提,自签订之日起就无效;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未生效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效需要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