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时,被申请人是执行该行政行为的组织,而非行政机关委托方。 在行政机关委托给其他组织办理行政事项时,该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受到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为执行该行政行为的组织,而非行政机关委托方。行政机关委托方为组织之间的关系,委托并不代表直接参与行政行为,因此也不是被申请人。例如,某市政府委托某区政府对一起行政案件进行处理,如果该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那么被申请人为执行该行政行为的某区政府,而不是某市政府。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使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被申请人即为行政机关本身。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进行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受到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向该行政行为的执行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在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办理行政事项时,需要明确被申请人是指执行该行政行为的组织,而非行政机关委托方。同时,申请人可向执行该行政行为的组织提出复议申请,根据法律程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对所办理的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法规定。按照本法规定申请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该行政行为的组织提出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