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公证的遗嘱能否办理遗嘱继承? |
释义 | 遗嘱公证并非遗嘱的必要条件,遗嘱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遗嘱人必须具备神志清楚和行为能力,并且遗嘱内容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者的继承权。遗嘱公证可以提供法律保障,预防和减少纠纷,并且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需要经过公证。 法律分析 遗嘱没有公证可以办遗嘱继承,公证并不是遗嘱的必要条件。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嘱的形式不仅仅有公证遗嘱,还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的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但是法律对遗嘱见证人有特殊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受胁迫或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必须经过公证,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结语 遗嘱公证并非遗嘱的必要条件,公证只是一种将遗嘱内容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的方式。遗嘱的形式有多种,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神志清楚和行为能力,并且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遗嘱公证可以为遗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预防和减少纠纷。遗嘱人还可以根据需要撤销或变更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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