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效期一般为一周至一月,时效时间需要依据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处罚金额数额等自行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涉及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