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不一致。因为 刑事拘留 和 逮捕 是两个不同形式或不同阶段的控制 犯罪嫌疑人 (罪犯)的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时如果仅仅是案件调查的初期阶段,犯罪事实不一定清晰确定,因此仅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拘留的 罪名 依据与最后调查定案的罪名大多是不同的;而逮捕时的罪名基本上定了的,因为逮捕证的签发是需要有比较明确重大的犯罪事实作为依据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