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出境的物品都有哪些 |
释义 |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相关知识: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无线电器材 1、旅客携运进出境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器材,包括无线电话机、无线电通信和遥控设备等,都要事前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携带上述物品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海关凭批准文件办理验放手续。 2、为科技交流活动需临时展示从国外带入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样机,或为体育比赛等活动需临时使用从国外带入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且活动结束后设备复运出境的,应由国家或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并由海关办理监管手续。 3、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须书面向外交部申请,外交部征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予以批准。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外交部批准文件,海关审核放行。 4、禁止任何个人携带、邮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编码器、解码器、解压及接收一体化装置(统称卫星电视解码器)]入境。对旅客携运上述设备进境并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一律不予放行,限期由物品所有人退运出境,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一、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物品如何处理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作出放弃物品声明后,海关可以对物品进行变卖,变卖所得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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