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所得无效从主合同无效吗 |
释义 | 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通常而言也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所以主合同失去效力后,从合同也会失去效力。但是从合同中能独立存在的条款,例如争议解决方法等条款,可能仍然会有效。 一、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担保合同一般都属于从合同。主从合同关系一般表现为: 1、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2、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 3、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 4、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5、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二、补充协议有什么规定 补充协议的规定如下:第一、补充协议是主合同以外的另外一份协议,主要为在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内容,必须是非主要内容及条款。第二、其法律效力效力与主合同一致,其内容只要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即可。第三、补充协议只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自身不能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担保合同的效力是: 1、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中存在的,即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自然无效。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如约定为不可撤销的担保的,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处理; 2、担保合同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独担保合同的,视为无效; 3、担保合同的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公共秩序、良好习俗或有害社会利益的,也应视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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