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函,违反了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社保征收机关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交纳滞纳金。如果经社保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用人单位仍不按期缴纳的,社保征收机关有权按照单位欠缴的社保费用,对单位处以1至3倍的罚款。实践中,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函,社保征收机关依然有权责令单位限期补缴。单位补缴后,就员工应当缴纳的部分,单位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