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1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
释义 |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其范围时应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权两方面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1,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3,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5,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四个: 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就是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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